豫农科〔2025〕105号
院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使用与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方案》,经院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2025年12月19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使用与管理,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豫财科〔2020〕3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24〕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专项重点支持我院青年科研人员(原则为在编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支持科技人员开展以自主选题为主的科学研究工作;保障基础性长期性科研工作的开展;支持高水平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学科发展培育支撑作用;其他根据院科技创新、应急性攻关需要实施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 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适度竞争。对我院基础性长期性科研工作、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培育给予稳定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坚持适度竞争,激发创新活力。
(二)自由探索,目标导向。鼓励科研人员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方向,自主选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战略。专项实施坚持院统筹规划和院属单位自主安排相结合。院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围绕院重点科技任务、学科建设、人才培育和应急性科研任务等进行统筹资金安排。院属单位依据院科研管理工作部署,围绕学科发展方向和院重点科研任务,自主选题和安排资金使用。
(三)公开公正,严格管理。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基本科研费纳入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科研管理处负责专项科研任务的管理。牵头制修订院级专项管理实施方案;组建院级专项管理学术委员会;提出专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资助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和结题验收等工作,规范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新立专项年度绩效目标填报、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院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牵头提出院专项年度预算细化分配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审核资助项目预算、结题财务验收和经费决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承担专项任务的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负责;组建所级专项管理学术委员会;编报本单位专项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等;对本单位专项任务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检查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开展科研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对任务预算绩效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专项主要对以下方向进行支持。
(一)基础性科研工作项目。主要用于支撑保障种质资源、土壤质量、植物保护等学科领域基础性长期性公益性科研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指导农业生产。优先支持承担有国家和省观测检测任务的科研团队。
(二)自主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在编在岗一线科研人员开展与我院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延续性、探索性等相关的自主选题研究。
(三)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院青年拔尖人才开展与我院科研方向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学科方向任务调整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引导科研人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调整学科任务方向,补齐学科发展短板。
(五)根据院科技创新、应急性研发任务等工作需要,由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九条 专项支持的项目彼此相互限项,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应不低于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60%。
已获专项支持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条 项目立项:
(一)院科研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申请人须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并出具正式推荐函,按要求集中上报申报材料至科研管理处。
(二)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职责。如发现推荐工作或申报材料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则该单位本年度推荐的全部或个别项目将不予受理。
(三)自主创新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即由院属各单位依托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项目评审,拟立项项目在单位内部公示后以推荐函的形式向科研管理处进行备案。其他项目由院科研管理处会同财务处邀请院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院务会审议,审定通过后立项。
(四)拟立项项目需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科研管理处向院属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请书和评审意见建议编制修改任务书,明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目标和实施期目标),同时按照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编制上报项目预算,一并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研究方向与内容、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科研管理处审批并出具意见;备案制管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三条 实施周期2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不再单独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3年以上的项目,酌情开展中期检查。
第四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发生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支出,具体参照《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豫财科〔2020〕33号)、《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豫农科〔2024〕53号)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杰出(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豫农科〔2024〕89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实施期1年以上的科研项目,应当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的间接经费比重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8%,设备设施费购置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且不超过5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支出调剂。设备费只能调减,不得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施实际需求进行审批;业务费和劳务费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经费只能调减,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分摊用作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作为财政已支持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院科研管理处、财务处负责拟定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整体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拟定本单位专项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年度目标和实施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院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履行专项绩效监控职责。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和院财务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形成单位绩效自评报告,依托河南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平台报送。自评报告应包括项目经费决算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及分析、自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助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整合项目验收、财务验收、绩效考核为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科研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其中自主创新项目和应急性攻关项目由各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院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随机抽查监督。原则上综合绩效评价应在项目到期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管理处备案。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容错机制,积极培育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和防范风险的创新制度环境。对于未通过考核但无合理理由的受资助项目,对负责人暂停1年或以上各类项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审计、巡视等问题突出,预算执行进度慢、年度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院相关处室及院属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在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建立管理与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院科研管理处、财务处、纪检和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专项使用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调整相应单位的年度预算;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形成的论文和专著等科研成果须标注“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任务编号)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Basal research funds of Hen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No.)”。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实施方案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