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定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发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09〕97号,以下简称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以下统称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签定服务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正式聘用(招用)人员之外,以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研究助理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

三、服务协议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定研究助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研究助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助理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将户口、档案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七、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研究助理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研究助理本人。

八、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十、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到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直辖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

十一、各地方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