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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试验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豫农科〔2016〕109号
为加强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试验材料管理,防止损失浪费,保证账实相符,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对财政科研项目试验材料实行台账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院直各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各处室(各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试验材料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示范推广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以及因采购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科研项目已下达的《任务书》、《项目预算》,编制年度试验材料采购和使用计划,明确采购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采购数量等指标。
第四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置资产管理员、建立台账,负责实物的购进、验收、入库、领用、登记等工作。台账以公历年度为记账周期,由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员共同负责按次对试验材料进行清点和结账,年末台账交档案部门保存,资产管理员更换时应办理试验材料清查和台账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单位发生试验材料购进、入库、领用时,资产管理员应按物品名称及时登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试验材料管理台账》(见附表),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归档,第二联财务记账。
第七条 试验材料应根据科研工作进展按需采购。报销时,须提供《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原材料管理台账》(记账联),其他附件按需提供。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应确保登记及时,真实完整,按期归档;研究室负责人应确保试验材料购进、领用真实合法;单位负责人应加强监督检查。
分批投入使用的,应按照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一次性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试验材料管理台账
单位(盖章): 研究室: 登记时间: 计价单位:元
购 进 | |||||||
原材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经办人 | 备注 | |
领 用 | |||||||
课题名称 | 原材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领用人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研究室主任: 资产管理员:
按照原材料名称登记,一物一台账。第一联留存归档,第二联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