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行为规范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院务会研究通过,于20131012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科研事业,维护科研道德风尚,规范科研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科学研究规范体系,强化我院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诚信和自律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院在编、聘任、学习和进修的所有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科研道德、科研行为规范以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一)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科学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必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引用人科研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科研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项目组成员资料,不得代为签名。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除政策规定的保密项目外,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

2.合作成果或论文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3.成果或论文完成人应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以我院名义或在我院导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合作研究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四)在各类项目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等评议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评价,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

(五)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六)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应保存于档案管理部门;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七)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八)对单位科研资源、科研数据和科研成果等使用、共享和转让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院有关规定。

(九)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院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在科研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剽窃: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篡改: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或者伪造数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获取学位、申报科研项目及申报奖项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科研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一稿多投: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简单或变相重复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科研成果如因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

(七)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在科研活动中故意贬低或夸大科研工作成效或成果价值的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知识产权及相关科研资源的不当使用和转让:未遵守相关规定而私自占有、外泄、租借或转让单位科研资源或实验材料、科研资料或数据、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等行为。

(九)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未遵守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而私自挪用、转拨、虚列支出等行为。

(十)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科研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惩戒标准

第五条  受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托,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学术失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负责向院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行为规范》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举报者应指明举报对象、学术不端具体行为内容并附证据资料。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院有关部门和院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受理与立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委托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查证,并将初步查证结果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做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决定。

(二)成立调查组:成员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相关专家(包括科技专家、法律专家、政策专家等)及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属于同一课题组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等关联。

(三)调查取证:调查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条件,过程及情节,涉及的人与事,责任人,造成的危害等。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向调查组说明事实真相、提供证据和配合调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终结: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各项事实,形成最终事实认定材料并报院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人员,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影响项目执行的,追回研究经费并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或暂缓申报科研项目。有违反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各类情节的,根据该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科研岗位降级、撤销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处分。

2、将违反科研行为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与被举报人有关的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

3、有严重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并经查实者,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学术处理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并行文执行。行政处分文件均应送达当事人,进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下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后委托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重新调查;若对重新调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异议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规范将根据我院科研发展的客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