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准则(试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准则(试行)》于2012年4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河南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科技奖评审委员、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和异议处理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严格履行对科技奖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介入对具体项目的评审,不得就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4.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5.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6.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8.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9.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五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应当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相关规定、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地对科技奖的推荐项目、人选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推荐人选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当主动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2.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参评项目或人选获奖施加影响和提供便利;

3.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项目完成人的答辩和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注意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平等的气氛中发表个人的观点和评价意见;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科技奖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评审委员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6.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七条 科技奖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科技奖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科技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八条 科技奖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利用组织推荐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3.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4.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九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积极配合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十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报要实事求是,完成人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得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科技奖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他完成人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科技奖评审的情况;

5.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奖评审活动存在违反本准则或者《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人员,可以向省科技厅举报和投诉。

第十二条 经查实违反本准则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违反《奖励办法》、妨碍科技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省科技厅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对违规的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2.对违规的科技奖评审委员,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规的科技奖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4.对违规的科技奖评审对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或者获奖的资格;

5.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