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选拔
《河南省“555人才工程”人选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555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河南省“555人才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工程人选)的评选工作,保证评选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人选的省级人选(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级推荐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候选人选)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工程人选的评选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支持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勇攀高峰,努力为我省的可持续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培养一批优秀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工程人选的申报、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三高五严”的工作标准(人选高素质、材料高质量、工作高效率;严格按照条件、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推荐指标、严格按照材料要求、严格按照上报时限),坚持条件,好中选优。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工程人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工程人选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人选的评审工作;   (二)研究工程人选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委会由省人事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科协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连续担任评委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换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家评委的聘任依据德才兼备、公道正派、业内认可的标准,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省级工程人选中产生。   评委在执行职务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机密,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不同专业领域工程人选名额的分配意见;   (二)对工程人选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专业领域设立若干专业组。专业组组长和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申报工程人选候选人数,须控制在申报控制数以内。   第十一条 工程人选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 工程人选候选人所在单位对《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情况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要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向省直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事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要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行文报送省评委办公室。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工程人选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具备资格的不予参评。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委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和近亲属关系的领导和专家当年不得担任评委,已是评委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工程人选候选人,按行业聘请同行专家3-5名,议定评审要素和分值,分别为候选人评分,最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位候选人的得分进行统计,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后,提交评委会作为评审参考。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专业组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评审意见,并根据评议情况排出先后顺序(必要时,专业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专业组推荐名额数向评委会提出省级人选和国家级候选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时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出席,对得票超过半数(含半数)的候选人,根据指标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初定工程人选。程序如下:   (一)专业组组长介绍本组候选人的情况和本组评议意见;   (二)评委评议;   (三)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后提交投票结果报告单;   (六)召开评委会主任会议;   (七)向评委会宣布投票结果和初定工程人选名单。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选出的工程人选,经省人事厅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在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范围。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提出问题或有异议的,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应进行认真调查,并写出正式调查报告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对单位的调查结果提出意见后,报省人事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工程人选,或虽提出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没有实质性问题的,由省人事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科协发文公布,并颁发《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每次评审时要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的评审工作情况制定评审细则,提请评委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555人才工程”人选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人〔2005〕71号文件印发,20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