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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试行)》日前发布
  2003年9月12日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发布了《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荣誉称号定名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堪称典范,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200名。   第六条 推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按规定程序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 审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书记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实施细则另定)。   第十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剥夺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定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关推荐与评审的实施办法依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