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
豫农科〔2016〕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库〔2001〕33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银行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控制并规范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管理、顺利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切实解决单位开户过多过滥问题,以及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各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肃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规范和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切实规范银行账户设置。
(一)实行严格的账户审批制度。对于按规定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尤其是院及院属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选择开户银行时必须报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未经报批程序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规账户。
(二)按规定设置银行账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机构,可以开设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各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手续。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各单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执业资格,各类账户的设置遵照《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明确责任,不断加大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力度。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各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身也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要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河南省农科院作为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肃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为了建立银行账户管理长效机制,必须要严肃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单位,按照院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