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加重农民负担就摘谁的乌纱帽
本报讯 (记者李铮通讯员赵晓军)9月9日,记者从省纪委了解到,省纪委、省监察厅对2002年颁布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重新作了修订。这次修订改动幅度较大,大多数条款均为重新设计。
该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非以上人员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令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辞退、清退或者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罢免。该规定自今年9月6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或有下列8种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6种行为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的;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挤占、截留、挪用村级经费或者用村级经费抵顶债务的;其他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
8种行为指:不按规定免征农业税的;违反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违反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的;强行向农民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违反涉农税收和收费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税费的;乡镇政府继续举债搞建设或者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侵吞、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200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