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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农科〔2025〕102号


院直各单位: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已经院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科〔2018〕92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2025年12月19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规范我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时间在1年以内的公务出访,包括工作访问、合作洽谈、签订协议、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合作研究等。对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派出的公派访问学者、我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派出的访问学者、出国培训团组,分别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项目指南》、我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管理办法》(豫农科〔2020〕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省委外办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科研工作为中心、外事为科研服务的方针,按照有计划、有目的开展外事工作的要求,加强出国计划管理,将因公派出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发展上,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出国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出国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做到“六对”,即:一要对事,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出访,要出访目的明确、任务具体;因事找人,不得因人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将因公出国视为待遇。二要对口,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三要对点,出访的国家和地区应与任务相关、身份相符,不得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四要对路,出访日程、路线安排要经济、科学,讲求实效,避免浪费。五要对数,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天数及出访次数。六要对规,严格遵守国家外交工作的方向路线和大政方针。

(二)严格杜绝以下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访问同一国家;出国参加庆典、开工仪式;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接受企业经费资助出国执行公务;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的,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携带配偶子女同行。

第五条 分类管理。

(一)按照出国目的和任务,我院出国团组分为两类,即:工作访问类团组和学术交流类团组。工作访问类团组主要是指以工作访问、合作洽谈、签订协议为目的的团组。学术交流类团组主要是指以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执行合作研究项目为目的的团组。

(二)工作访问类团组要严格遵循出国预算申报、出国计划审批、出国量化管理等制度。中级及其以下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科级及其以下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得被派出执行工作访问类出国任务。

(三)对于学术交流类团组,在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中列有出国预算安排、或在政策允许的预算调剂范围内利用项目经费出国的,不受“三公经费”额度限制。

第六条 计划管理。

(一)所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均需于每年年底向院外事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出国计划,出国计划经院务会审批同意后(处级及其以上职务领导干部的出国计划须在院务会上作特别说明),报省委外办审批(工作访问类团组)或备案(学术交流类团组)。

(二)计划外出国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临时受指派参加由省领导率团的省政府团组,不受我院事先获批计划限制。

第七条 量化管理。

(一)工作访问类团组应严格执行量化管理的限制规定。

1. 出国次数限制:正厅级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人员两年内不超过1次,此规定为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理解为出国待遇的次数。分管或直接从事外事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受出国次数限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临时受指派参加由省领导率团的省政府团组,不计入本人出国的限制次数。

2. 团组人数限制:每个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原则上团组人员中厅级职务的不超过1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

3. 出访国家数限制: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 出访天数限制: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赴拉美、非洲国家的限制天数可以增加1天,下同),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三国,需要多城市访问的出访天数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

(二)参加有大会报告或分组报告任务的学术会议、或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学术交流类团组,不受本条款限制;对于一般性学术访问、参加无大会报告或分组报告任务的学术会议的学术交流类团组,必须有充分的出访理由,并适用本条规定,实行量化限制性管理。

第八条  从严控制参加院外单位组织的“双跨”(跨地区或跨部门)团组出国。

(一)不得参加以培训、考察为名,无实质性内容的“双跨”团组;不得参加按国家规定没有“双跨”团组组团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均属无权组织“双跨”团组的单位);不得自行联系或私自承诺参加“双跨”团组;不得参加与我院没有行政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二)确因工作需要参加院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含培训团组)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出访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而且出访目的任务与我院业务工作密切相关。

2. 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我院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内容包括:组团事由、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参团费用、费用来源、参团单位范围。

3. 我院参团人员的职务身份要与出国公务目的相称、要与其他参团人员职务身份相称,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 经院外事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同意意见及拟参团人选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参团出国手续。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得国外邀请函。邀请函必须发自邀请国本土,所用语言为邀请国官方语言,内容包括邀请方单位名称、邀请签发人姓名、职务及其详细联系地址和方式、邀请目的和背景、被邀请人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位、职务)、活动内容和地点、详细日程、邀请期限、费用负担办法。

(二)拟出访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应在计划出国日期之前3个月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境外邀请函及其翻译件、经费来源证明文件(使用财政预算经费出访的,必须提供预算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使用项目经费出访的,必须提交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学历学位、现任职务和职责、近3年内因公出访情况)、出国事由、邀请单位、在外活动的详细日程、出国时间和期限、费用负担办法。

(三)院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属于年度计划外出访的,必须经院务会研究审批。

(四)经院内公示、政审、经费审核后,报省委外办审批。

(五)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由院外事主管部门协助出国人员向省委外办提交公务护照、签证申请和所需辅助材料。公务护照和签证办理所需时间因不同国家而异,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所有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必须持公务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公务护照必须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交院外事主管部门并由院外事主管部门转交省委外办存档。

(六)核销出国费用。出国人员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单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任务确认件》复印件核销出国费用。

(七)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一月内必须向院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出国报告,并在院档案室备份存档。学术交流类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在所在单位或我院举行一次专题学术报告会。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外事纪律。    

(一)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和我院利益的事情,不做与公务目的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

(二)出访期间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必要时须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三)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认真落实。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四) 遵守出访国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五) 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期限,按期回国。未经批准滞留国外的,从逾期之日起停发工资,逾期半年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院外事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做好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核工作,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意见,落实行前教育制度,责成出访团组签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告知书》、《安全防范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院人事、财务、纪检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中政审、经费核销、外事纪律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觉遵守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出,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团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院务会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