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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人事部、财政部199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另一个是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同年7月下发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

  48号文件中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按照如下原则: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包括几种情况:

  l.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按《关于军队和国家机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中规定的项目执行。

  例如,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其退休时职务全额工资、生活补贴、增加的退休费;1985年7月 1日后退休的,应包括退休时全额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增加的退休费。有地区类别工资、护教龄津贴的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中。

  2.按照国发[1993]7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也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3.1993年10月1日后离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同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计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以上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的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


  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包括以下政策。

  一、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2.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体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3.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付抚恤金内。

  五、取消 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也同样执行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