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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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巩固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成果,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文明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持续提升全院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全院各处、所(中心、室)党、政一把手均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院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院各处、所(中心、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授予院年度文明单位和文明科室称号,年度工作成效较差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 以下工作成效突出的处、所(中心、室),授予院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处、所(中心、室)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2.积极组织职工参加省直、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1-2项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创建活动;职工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素养教育培训活动有计划、有落实;职工参与教育培训活动参与率在80%以上;积极举办各类职工文体活动,职工参与率达到80%以上

3.反腐倡廉教育经常化,廉洁从业建设责任明确、制度落实,职工中无违法乱纪行为;开发推广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没有因诚信、服务质量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

4.工作环境整洁优美,无卫生死角;创新文化建设氛围浓厚,标牌标识协调美观。

5.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获奖项目、已发论文层级较高;积极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氛围浓厚,注重学术诚信体系建设

6.人际关系和谐,团结友爱,无重大矛盾纠纷和影响团结稳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关心困难职工,积极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7.综合治理制度完善,措施得力,全年无各类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8在岗职工与本单位签订有《文明承诺书》,郑重承诺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第五条 以下工作成效突出的科室授予院年度文明科室称号:

1.科室领导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专人分工负责本科室文明科室创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

2.积极组织职工参加省直、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职工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参与率在85%以上;职工参加各类集体文体活动的参与率达到85%以上

3.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推动全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环境优美,整洁协调,无卫生死角,及时整理责任区卫生。创新文化建设氛围浓厚,标牌标识协调美观。

5.团结和谐,互助友爱,无重大矛盾纠纷和影响团结稳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关心困难职工,积极参与“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6.廉洁从业,遵章守纪,本科室职工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条 每年度末,在各处、所(中心、室)总结和推荐的基础上,由院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院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院文明单位和文明科室若干个。考核评先工作与全院年度工作总结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对评选出的文明单位和文明科室,由院党委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科室荣誉2年内作为单位评先,单位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职务晋升、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在全院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1年内不得评先,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1.领导班子成员因违规违纪受到诫勉谈话的。

2.职工有2人次受到治安处罚的。

3.治安、消防、生产安全、计划生育存在隐患,不能限期整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制售伪劣产品,有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尚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单位职工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6.单位职工有参与迷信、邪教等活动,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7.单位或职工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计划生育、迷信邪教、制售非法出版物、黄赌毒以及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等),且不能及时整改的。

8.单位领导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创建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环境面貌较差的。

第十条  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资格,单位领导2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全院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评先,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职工有1人及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例及以上违犯生育政策的。

3.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4.单位职工有参与迷信、邪教等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5.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