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首页>新闻中心>专家论坛
专家论坛
粮农利益受保护
  粮价:市场说了算   今年6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这是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粮食流通领域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粮价由市场说了算   国务院此次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这意味着,无论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加工企业,还是私营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都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从粮农手中直接收购粮食,并进行转卖和加工。   同时,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深化改革。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面向市场,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到“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在粮食流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为了实现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目标,政府将对其因执行政策任务而遗留下来的“老粮”、“老账”、“老人”等沉重的历史包袱进行剥离处置、妥善解决。   粮食收购也有“门槛”   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也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关于准入条件,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关于准入程序,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条例还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或者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除了粮食收购活动,条例还对粮食的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比如,加工粮食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粮食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这些规定目的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粮农利益受保护   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粮食市场信号回归真实,农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粮食涨价带来的利益。   为确保种粮农民的利益,国家建立粮食直接补贴机制。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为了消除粮农对粮食市场化改革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的担忧,今年国家已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   条例还规定,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其目的是确保农民收获的粮食顺畅流通,使农民增产又增收。今年,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均已公布,当这些品种的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将指定部分粮食经营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敞开收购。(作者:孙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