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安全也是一种权利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30日电:在一些矿山灾害事故中,采掘一线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常常首当其冲受到伤害。专家提醒他们:了解并运用好自己的安全权利,在日常工作或紧急状况下,理直气壮地防患、避险,是减少事故伤害、确保从业安全的一项必备条件。
据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介绍,由于目前矿山尤其是小矿山企业的技术装备大多比较落后,生产环境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加上诱发多种灾害事故的自然因素众多,如煤矿就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五大灾害,非煤矿山也有塌方、水患、和粉尘污染等,因而矿山伤亡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专家认为,目前在矿山采掘一线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他们在安全管理上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参与意识不强。主动运用法定的安全权利,从每一个环节督促企业"防患于未然",是改变这种情形的当务之急。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规定,到矿山务工的农民享有以下十项权利:
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企业整改,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有权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及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工作;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务工农民,除按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信息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200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