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及其启示
一、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
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经历了组建、发展和整合的过程。19世纪,随着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英国、比利时等国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组织就自发产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层合作组织,然后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区、省一级的协会组织,最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如比利时农民联合会于1878年正式成立,当地农民纷纷加入相应的协会,比利时60%的农民加入了农民协会,20%的农民加入了其他联合组织。20世纪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各国农民协会趋向于综合性和国际化,欧洲各国农民协会之间实现了联合,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COPA)。该联合会最初由6个成员国的13个团体组成, 目前发展到15个成员国的29个团体。协会的职责是检查欧盟农业政策有关的事宜,作为全体农业从业人员的利益代言人,保持并发展与欧盟以及欧洲其他代表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农民协会的组织形式
农民联合会可分为欧盟、全国、省级、地区级和基层农民协会等级别,欧洲农民协会的基层组织由农民自愿参加,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农民协会的负责人都由选举产生,上级农民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下级选派代表组成,或者由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农民协会的直接选举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仅保证农民协会与农民利益的直接联系及会员对农协成员的直接监督,也有利于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区及不同方面农民利益和要求,使农民协会的权力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协会的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欧洲的农民协会是综合性的组织,协会内部还根据农业内不同行业的特点组建专门性组织,以满足不同类型农产品生产者的需要,并尽可能协调不同方面的利益,在农民协会内部实现利益整合。为了协调不同行业农民的利益并形成农民协会统一的主张和政策,全国农民协会设有全国执行委员会。全国执行委员会由各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不同专业委员会的主张和不同行业的农民的利益。全国执行委员会达成一致的决议后提交全国大会讨论做出最后的决策。
三、农民协会的经费来源
欧洲农民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服务费和捐赠,有些还有政府资助。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会决定,高低不等。一般来说,种植业行业协会的会费较低,贸易行业协会的会费相对较高,有的协会是按会员类别收取。基层协会的会费来自于会员,上一级协会的会费来自于下一级协会。这一特点决定了该组织是不依赖政府的、完全独立的机构,是农民的保护伞。全国和各省农民协会除包括下一级协会外,还包括一些贸易公司,有的省农民协会中的贸易公司为协会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活动经费,协会同时也作为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如比利时农民联合会包括AVEVE公司(比利时农产品供应商)、ACERTA公司(是比利时第二大保险公司)和SBB公司(为农民提供税务管理的公司)等公司,这些公司有其独立的财务政策和经营自主权,但必须尊重“农民联合会”总的政策。“联合会”内部的商业和贸易公司为其提供了65%的日常费用。
四、政府对农民协会的立法与扶持
欧洲多数国家农民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悠久,数量也较多,所以各国政府很早就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结社的自由权,并在社会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程序、活动规范等。德国的立法相对更加完善,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对农民协会的支持和鼓励主要表现在:对人们组建协会不加以限制,只有在这些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依法处理;有些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协会的活动;政府对协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必要设施;提供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农民协会的作用
欧洲农民协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为会员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疏导矛盾等方面给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欧盟及国际政治舞台上,农民协会与政府更是在国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维护欧盟各国及欧洲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维护协会成员利益 捍卫会员的权益是协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包括影响欧盟和本国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涉农相关政策,代表会员协调国外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为了影响政府涉农政策的制定,协会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与欧盟以及本国各政党、政府议员、政府有关部门官员沟通和交流。在欧盟设立常驻机构,专门收集欧盟的决策动向和信息,游说欧盟决策者,直接参与欧盟的一些咨询机构的活动。在选举中努力支持与自己主张一致的政党上台执政,并游说政党向政府推荐自己期望的政府人选或制订符合自己愿望的政策。一旦有涉及农民利益的立法,农民协会就积极活动,通过对议员的个别劝说,为议员提供信息资料、参加议会听证会、发动各地农民或地方议员以多种方式向议会施加压力,以期通过或阻止某一立法。同时,协会还经常派代表拜访总理和农业部长及有关政府官员,通报农业和农村的有关情况,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直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
2.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培训 向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及经济和技术帮助,如邀请政府有关人员参与农民协会的活动,解释和回答农民关心的政策和问题,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协会会员及家庭成员提供较优惠的人身、财产和汽车保险、低息贷款等;介绍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进行技术推广等;比利时“农民联合会”的基层组织1年要组织5-10次培训,全国1年要组织12.5万次培训,近年来其培训内容主要侧重于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3.开展行业自律 欧洲的农业行业协会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和市场份额等。
4.加强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农民协会的联系 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可以代表欧洲农民直接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进行直接对话和谈判,欧盟有关农业方面的决策通常需要通报欧洲农民协会征求意见。各国农民联合会通常选派代表参加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和世界农民联合会(FIPA),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民组织进行交流,增加共识,减少摩擦。
六、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特别是加人世贸组织后,面对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很高的西方农场主和农民的竞争,中国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手段落后的农民无优势可言。要变劣势为优势,必须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扶持一批有影响的、有活力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农民联合会(将各行业协会联合起来的协会),提高农民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从而提高中国农业整体的竞争力。
1.加强立法,保护农民协会的发展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和规范农民协会的发展。对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结构层次及相互关系等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在国家短期内不可能出台有关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农民协会的发展。
2.政府应对行业协会的建立进行引导政府应从农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对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进行整顿和规范,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扶持一批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应按行政区划建立,应按优势发展区域,促进跨县、市或者省的农民协会的建立。同时要鼓励行业协会之间实行联合,加强不同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形成优势互补。
3.提高行业协会的地位,赋予行业协会相就的职能 政府可将部分与农民相关的事情交由行业协会,协会可以很好地发挥其贴近农民的优势,更好地将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协会负责人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可以更好地实行民主监督。而且,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可以反馈给政府比较准确的信息,为政府制定和修订政策提供参考。政府也因摆脱许多繁杂的事务,集中精力研究方向性的、战略性的、政策性的问题。
4.为协会的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应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协会的经营性收入、会费收入、服务收入和接受的捐赠实现免税,对企业下属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的经营性收入实现免税,为协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促进协会迅速发展和壮大。 (王俊英 杨琦 王东 胡克成 路永强)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20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