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尚未形成食品召回制度
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 记者富子梅报道: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为此,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中获悉的。
这份关于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的报告指出,食品召回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采取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2002年11月北京开始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对缺陷食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为此,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实施食品召回。同时,要从制度上对监管部门进行约束,保证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在具体实施食品召回时,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严格执法。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