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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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2004]107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为我省服务,现就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 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各类人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改变原有国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自主和单位用人自主的一种来去自由、方法灵活的人才流动方式。 二、 人才柔性流动要坚持吸引人才与用好现有人才并重的原则;坚持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与个人择业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相结合,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原则。 三、 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重点是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特聘教授、省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外籍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博士、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高级技能人才。同时,还要注意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优秀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四、 在依法维护人才与所在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引导各类人才重点向省内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高科技创新领域以及重点开发项目流动。 五、 柔性流动人才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流动: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 (二)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豫工作。 (三)不办理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豫短期工作。 (四)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人才租赁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六)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人才柔性流动时,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由原单位保管,也可由现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对因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辞退的,现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其原有的身份予以承认,前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 柔性流动人才可以在以下方面享受与本地同类人才同等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一) 职称评审(考试)、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科技成果、项目资助、奖励等。 (二) 来豫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注册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同类企业优惠政策;以高新技术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要给予较优厚的生活待遇,并根据来豫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交往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付给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 柔性流动人才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照协议参与效益分成,聘用单位亦可与本人协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奖励给发明人。 (五) 柔性流动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和生活基础在国外的留学生,在豫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六) 柔性流动人才在豫工作期间,如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投保和接转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七) 柔性流动人才申请“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等与当地同类人才同等对待。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流动岗位贡献突出的,聘用单位可推荐其参加我省有关奖励活动。 (八) 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豫服务的两院院士(包括已来豫服务的两院院士),根据实际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试验室及一次性工作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用车、研究助手,可享受相当副省级医疗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来豫服务的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特聘教授、省优秀专家、省级技术学术带头人、博士和高层次留学人才、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用人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一次性工作启动经费。 (九) 对以柔性流动方式聘任到事业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博士、硕士,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 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豫工作或服务的国内外人才,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的方法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其工资待遇。 (一) 工资加津补贴。 (二) 协议工资。 (三) 岗位工资。 (四) 年薪。 (五) 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六)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七) 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八、 要为柔性流动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创业环境。要利用好博士后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引智基地等有效载体,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我省工作和创业;要注意发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源优势,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吸纳省外人才来我省从事科研和开发。 九、 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科技、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根据人才柔性流动的需要,实行一条龙服务,在领办创办企业、职称评定、代缴社会保险、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用人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积极引进所需的各种人才和智力,促进自身发展。 十、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