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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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民负担反弹之隐患
  中国青年报消息: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民郑重承诺:“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这个郑重承诺再次表达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视。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将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对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民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农村税费制度的最终走向是城乡统一税制。   农民税负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直接对农民征收税和费。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出来。从改革初期到1988年,农民负担的增长慢于农民收入的增长。1988年以后农民负担的增长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从农民负担的内容来看,农民负担的各类收费大于税收。农民负担沉重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基础地位不稳,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造成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落后。政府的机构还在“上下对口”地进行设置,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权力无约束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着,“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没有形成。县乡机构庞大,每个乡镇的干部人数一般为100~200人,导致经费开支不断增加。第二,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说,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事实上主要是由县乡两级政府来承担,有的乡镇开支的70%~80%用于农村教师的开支。乡镇政府负责修路、修建学校、修建卫生院等,当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进行这些建设时,一些乡镇就向农民收费,导致农民负担沉重。   农村税费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发布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6年,国家在《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13条措施。   2000年后我国开始在中央指导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试点首先是在安徽进行的,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为农村税费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现行的农业税制,主要是沿袭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当时的《农业税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是适宜于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农业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农业合作社。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城乡差别开始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经济体制、经济状况和纳税主体的改变,要求农业税制必须改变。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城乡统一税收制度,并没有设立单独的农村税收制度。不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是从发达国家发展的经验看,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都是城乡统一税制。   农村税费改革需要配套进行   历史上,我国曾进行过多次“并税除费”的税赋改革,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对此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历史上每进行一次“并税”改革,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我国这次税费改革后,人们关心的问题是将来农民负担会不会反弹。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乡镇财政的收入,但是乡镇财政的支出并没有减少太多。这些资金缺口也构成了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能否把农村税费改革进行下去,能否跳出“黄宗羲定律”,成为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关键。   农村税费改革遇到的问题是农村深层次矛盾积累多年的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要顺利进行下去,必须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减少等问题。只有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制的改革和清理乡镇债务等,才能把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到底。配套改革之一是乡镇机构改革。只有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才能减轻农民负担。配套改革之二是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配套改革之三是农村教育、卫生医疗等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农村教育投入的改革。随着我国发展观的改变,“农村事情农民办”的局面将逐步改变。配套改革之四是解决乡镇债务问题。在清理和查实的基础上,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同时,要建立防范农村债务的机制,确保不再形成新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