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
作者:石英 吴广枫 余庆辉
随着生物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转基因产品已经走出实验室,进入寻常百姓家。自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至200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达到6770万公顷,种植转基因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到了18个;其中,大豆是种植面积最大的转基因产品,共计4140万公顷,其次是玉米1550万公顷,棉花720公顷,油菜360万公顷。我国1996年就开始进口转基因产品,现在每年大约有2000万吨的转基因产品通过进口登陆中国。转基因产品无论对市场还是对大众的日常生活都形成了巨大冲击。
针对转基因产品蓬勃发展的现状,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两大集团,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特区对转基因生物采取自愿标识的管理办法;其他国家及地区主要采取强制标识的管理办法。
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在美国,至2000年已经有16个州立法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标识管理。同时,美国联邦环保局规定,在野生棉花近缘种分布的地区(夏威夷和佛罗里达),不允许种植转基因棉花,以防止外源基因污染野生棉。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系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欧盟对转基因生物标识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办法。1990年4月颁布实施的欧盟理事会90/220/EEC令中,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批准程序;1997年5月批准的《新食品法》规定,如果经基因工程修饰使得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再等同于已经上市的食品,则应对基因工程食品加贴特殊标签;其后,欧盟又分别于1998年5月(有关转基因生物制成特定食品,除欧盟79/112指令规定外还须强制标识之欧盟理事会1139/98/EC条例),2000年1月(有关含有转基因成分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添加剂和调味剂的食品和食品成分之欧盟委员会50/2000号条例),2003年9月(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之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C)No1829/2003条例;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及对2001/18/EC指令的修正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830/2003条例)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特点是:
(1)逐步对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性的、细致的、规范的、严格而科学的标识制度。
(2)强制性地要求对来源于转基因生物的产品,无论是否可以检测出含有转基因的DNA和蛋白成分,都必须标识。
(3)标识的阈值上限由1%提高到0.9%,即由于偶然因素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造成的某一个产品中的每一个独立成分中转基因成分超过此独立成分的0.9%,则这一产品必须标识。
在对转基因产品实施严格标识的同时,2003年9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1830/2003条例提出了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条例要求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投放市场时,经销者必须保证向下一级经销者传递以下信息:
● 指明食品中每一种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成分;
● 指明每一种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物质或添加剂;
● 若产品没有成分表,必须指出产品是由转基因生物制成;
其次,经销者需要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保证自交易发生的5年内能够说明其产品从何而来,又转给了哪个经销者。
除此之外,欧盟的奥地利政府还制定了一部纯净种子的法律,禁止常规种子受到高于检测限的转基因品种的污染,该项法律的颁布使得奥地利成为15个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对转基因种子污染应用“零允许量“原则的国家。
阿尔及利亚:2000年12月发布部级法规,禁止进口、传播、商业化生产和使用转基因植物材料。
澳大利亚/新西兰:2001年7月开始对所有转基因食物实施标识制度,阈值为每种成分的1%,即:当某一种成分内的转基因成分超过1%,则必须标识为转基因食物。
瑞士:2000年1月开始,将转基因药品纳入标识制度,使瑞士成为第一个把药物纳入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零允许量”;2003年3月,瑞士议会通过新法,对转基因生物造成的损失实行“全额赔偿”,并采用“污染者赔付原则”。瑞士至今未批准转基因生物的商业生产,并在今后5年搁置。
巴西:2003年4月实施新的标识制度,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以及食品成分实施标识,阈值为每一成分的1%,但是,对2003年后巴西生产的专用于人类和动物消费的转基因大豆产品,标识为“可能含有转基因大豆”。
以色列:2000年11月,以色列卫生部发布标识制度,对转基因玉米和转基因大豆实施标识,阈值为含1%的转基因材料。
沙特阿拉伯:2001年12月开始对进口的转基因食品执行标识制度,要求用三角形警示表示,并用阿拉伯语和英语同时标注。进口转基因生物产品需要出口方的健康证明。新的法规要求自2004年1月开始,对所有进口和国产的转基因生物都要实施标识。
印度尼西亚1996年的食品法包括监管转基因生物食品。标识制度对所有转基因生物食品都要印有“基因工程改造”,在加工食品的成分表上要注明转基因成分。
斯里兰卡:自2001年5月1日起,禁止所有转基因食物进口,亦禁止制造、运输、贮存、分发和销售经转基因生物加工的食品。
泰国:2001年4月起,不允许转基因生物的田间试验,内阁于2003年2月再次确实这种禁止措施。
韩国:2001年3月1日起,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标识,阈值为转基因成分占产品的3%以上,如不标识将判3年牢狱或3000万韩元。
日本:2001年4月1日起,对批准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转基因成分占最终产品比率达5%需要标识;对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实施零阈值,不允许进口。
中国大陆: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的审批制度,对新资源食品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作了规定。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该注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的还应该注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3年3月20日起,对5类17种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
2002年4月卫生部发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
转基因产品是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转基因产品几乎涉及国际食品贸易的方方面面,迄今为止,尚没有发生一起由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所引发的诉讼。目前,许多国家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实行严格的标识制度。其次,目前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要求进行定量标识的管理制度,使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转基因产品趋向于采用标识管理和可追溯性管理的双重管理,这种管理手段并不仅仅针对转基因产品,它与我国目前实施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管理方法是十分吻合的。 《中国科技成果》2005年第3期
信息来源: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0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