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执行WTO《农业协议》的经验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董运来
内容提要:印度自1991年实行经济改革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了。在这期间,印度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的成就无疑是惊人的。特别是农业部门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更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所无法比拟的。同时,印度作为WTO创始国之一,有着丰富的执行《农业协议》的经验。本篇文章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对印度农业贸易政策改革及其绩效进行简要的评述,着重针对WTO《农业协议》涉及的三个主要议题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应对WTO挑战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导言
印度是WTO创始国之一,在WTO成立后,印度政府和农业部门既要积极调整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贸易政策,以符合WTO《农业协议》的总体规则与要求,又要为国内农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因此,WTO成立后,印度政府在农业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中表现出相当的谨慎和小心。对于同样为农业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印度农业应对WTO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出现的问题,都值得人们关注与思考。
下面就印度在执行WTO《农业协议》的有关条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综合性的评述,从中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以便我国更好地参加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印度的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第三部分探讨印度的农业国内支持;第四部分研究印度的农产品出口竞争情况;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提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我国农业可以借鉴的经验。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
(一)关税约束承诺
《农业协议》的市场准入承诺要求成员国把所有的非关税壁垒转换成关税,即关税化,并把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上;同时,要求成员国通过关税配额来维持最低市场准入量和现行的市场准入量。印度同样也对所有农产品都实行了关税约束措施,并且按照发展中国家的标准采取了灵活的约束措施。除了已有的承诺外,印度将其初级农产品的关税率约束在100%,加工品约束在150%,还有一部分食用油的关税税率为300%以上。
印度以前只对少数农产品的关税进行约束,这些农产品包括大米、粗粮、奶制品和食用油等。其中,大米和奶制品的关税约束体现在1947年《日内瓦议定书》中,大豆和油籽的关税约束体现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的协议中。对于那些早期没有进行关税约束的农产品,印度则给它们制定了很高的约束关税上限,从100%到300%不等。
(二)约束关税与实际关税的分布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印度将其81%的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四个水平,即34%的产品的关税约束在150%,47%的产品约束在100%,4%的产品约束在350%;另外15%的产品约束关税低于100%。还有一部分税目为零关税约束。零关税约束的产品包括大米、玉米、小米、鲜葡萄等。对于这些产品,印度在GATI、中就已承诺。印度农产品600种税目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约为116%。所有关税都按从价税征收,没有从量税。与其它许多发展中国家相似,印度的实际税率普遍上也低于约束税率。1997/1998年度,实际税率的平均水平大约为26%,而约束税率的平均水平为116%。表1(略)中所列的6位协调制度(HS)水平上的673种税目的农产品中,大约有556种(占83%)产品的最惠国实际税率低于约束税率至少50%。这样,印度在贸易谈判中,实际税率可以有很大的削减空间,而不会影响实际的进口收益。
例如,虽然小麦的约束税率为100%,但面粉加工厂却允许根据许可证零关税进口;豆类的约束税率也为100%,但也可以不受数量限制进口;大多数食用油的进口约束税率大约为300%,但实际税率在近年来只维持在15%~30%之间的水平上。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做法都是令人满意的。例如,还存在着极少数实际税率超过约束税率的产品。甚至在前几轮贸易谈判中,印度还承诺过一些零关税约束的产品。同样,还可以分别从约束税率分布表(表2(略))和实际税率的分布表(表3(略))中更加清晰地发现这一特点。
表2(略)显示,农产品最终约束关税分布的结果与旧的约束税率相比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690种产品的约束税率都是从价税,约束税率低于25%的产品产品比重发生较小变化,而约束税率为25%~50%的的产品有所增加。但所有受约束产品的简单加权关税仍然变化不大。大约有82%的产品的关税范围在75%~150%,3.8%的产品的关税在150%~300%。与高额的约束关税相比,大多数农产品的实际税率都比较低(见表3(略))。大约有89%的产品的实际关税水平等于或低于50%,而只有9.4%的产品的实际税率在50%~100%,只有1.3%的产品(主要是酒精饮料)的实际税率超过150%。
(三)进口数量限制的变化
印度政府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政策,并没有因其在90年代中后期国际收支状况得到改善而取消,所以遭到了其他WTO成员国的质疑。起初,印度提出了在9年内完全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减让时间表。发展中国家接受了该项提议,但发达国家并不同意,并且由6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瑞典和美国)以及日本作为第三方组成集团在1996年对印度提起争端解决诉讼。印度与除美国之外的其他5个成员国进行了大量的磋商,最后决定从1997年开始,6年内完全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由于美国极力上诉,结果印度与美国签订了协定,决定到2001年全部取消由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原因而保存的进口数量限制。当其他WTO成员国进行磋商的时候,印度已经开始单边地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例如,1996年3月,印度已经取消了61%的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到1999年4月,取消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已经达到了79%。印度与美国签订协定之后,已经在2001年4月取消了余下的2714种商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三、国内支持
印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基期国内农业支持措施的清单,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支持领域。在1995/l996市场年度的现行支持措施中,使用的“绿箱”支出总额为21.96亿美元,即当年农业总产值的2.9%。在所有的支出中,71%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18%用于一般性服务(例如科研、技术推广、培训等),11%用于其他项目。
众所周知,目前,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应用一系列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措施来对国内的农业进行保护,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在WTO《农业协议》中,这种价格支持和相关政策主要反映在综合支持量(AMS)当中。综合支持量(AMS)是国内政策中最重要的指标。根据WTO的一份报告,印度18种主要农产品基期的特定产品的综合支持量(AMS)(《农业协议》中有相关的定义)为-18.1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农业总产值的(种植部门)-26%。在1995/1996年度,特定产品的AMS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34.4%,到2000/2001年度为-28.6%。非特定产品的AMS在基期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1.3%,其中包括《农业协议》中规定的资源贫乏的发展中国家对农民的灌溉、肥料、电力、信贷及种子补贴等。到1995/1996年度,该类非特定农产品的AMS大约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1.9%,2000/2001年度为农业总产值的2.3%。
印度特定农产品的支持为负,说明其国内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政府对农业的税收要大于补贴。这些限制措施在国内主要表现为限制农产品的自由流动、强迫性的采购税、许可证限制以及信贷管制等;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体现在采取出口限制、进口数量限制、最低出口限价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特定农产品的负保护在绝对数量上超过了正的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具体数值见表4(略)。从表4(略)中可以看出,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自基期到2000忍001年度,从未超过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3%,远远低于《农业协议》规定的水平,即属于免除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范围。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一直为负,且绝对比重均在农业生产总值的20%以上,这在其他的WTO成员国中是极为少见的。可见,印度对农业的负保护程度仍然相当高(Krueger,Schiff andValdes,1988)。
四、出口竞争
出口竞争承诺指每一成员国承诺不以《农业协议》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出口竞争主要涉及的是出口补贴承诺。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农业协议》规定,成员国原来没有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的,就不应再补贴;若原来有出口补贴的,则要削减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承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预算支出削减承诺和出口数量削减承诺。在实施期结束时,该成员国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数量的累计总和,不高于完全符合该成员国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承诺水平时的总和;及分别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这些百分比应分别为76%和86%。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期,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期,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对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减少24%;对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减少21%,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减少1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需做任何削减。印度政府也按照《农业协议》附件中所列的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对农产品的出口提供激励。例如,1994年,印度完全取消了硬质小麦和部分蔬菜的出口管制,并取消了大米的最低出口价格限制等。
《农业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对农产品的营销成本(包括处理、改进和其它加工成本)、国内和国际间的运输成本和运费进行补贴。印度对这一条款利用得比较充分,极大地促进了热带农产品的出口。由于农产品价格下跌和其它WTO成员国对出口大量补贴,印度的许多农产品出口下降,所以,政府决定要在《农业协议》允许的框架下加大对其它种类农产品的补贴力度。
在出口管制方面,印度政府对两大类产品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对于茶叶、咖啡、香料、烟草、黄麻、鱼类、水果和蔬菜等农产品,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政府对它们的出口是进行管制的,而到了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政府又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支持措施。1991年,印度国内经济改革实行后,又进一步简化和废除了各种复杂的管制。对谷物、油菜、糖、油籽和棉花等与生产、就业和国内消费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出口直接受到各级政府及最低出口限价等措施的管制。这些措施现在仍然是印度政府保护国内市场、避免与国内消费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出现短缺的重要工具。
五、印度农业应对WTO对我国的启示
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国,有必要认真地研究、学习WTO的规则、制度和条文,尤其是与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相关的规则。同时,印度在WTO框架下所实行的农业政策和农产品贸易政策措施(当然,印度的经验不一定都是成功的),也为我国加快农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我国要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的有关条款,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例如,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虽然我国已经承诺放弃出口补贴,但可以通过其它符合规定的途径来对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给予补贴。对于市场准入,《农业协议》规定,只有关税化的产品才可以根据数量和价格得到特殊保护。必要时,我国还可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保障条款(我国在加入WTO承诺中没有申请此项特殊保障条款,但在新一轮谈判中可以争取)。对农产品生产的补贴,《农业协议》也不是规定完全取消,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与增产计划相联系的直接支付款项及符合标准的国内支持计划等,仍不受削减承诺的约束。因此,我国可以像印度那样,利用WTO《农业协议》的某些条款,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20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