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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农科〔2011〕81号
院直各单位: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我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论证或按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部门书面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院财务基建处(以下简称财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财务处组织“资产鉴定小组”鉴定,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务处组织“资产鉴定小组”鉴定,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请。院属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须填报《河南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文件形式向院财务处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组织我院“资产鉴定小组”成员实地察看后,初步调研论证,签署意见。
(三)主管院长或省财政厅审批。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财务处以文件形式报主管院长或省财政厅审批。
(四)评估备案。根据主管院长的批复,委托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待处置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厅备案。
(五)公开处置。根据院或省财政厅相关批复文件,各单位填报《河南省农科院核销实物资产处置移交清单》和《河南省农科院报废实物资产移交明细表》,上报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或省级政府公务仓进行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河南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包括有关部门报批文件、检验报告或报废证明等。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大型专用设备报废应当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河南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拥有单位关于转让、对外捐赠的申请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签定的相关协议;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河南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处置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资产
1.河南省农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4.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公安部门的立案、结案证明等;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6.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试行网络申报审批的通知》(豫财资〔2011〕18号文)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同时登录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提交到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版)。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九条 各单位凭财政厅或院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报废报损卡片,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上报,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我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每年分别于5月、11
月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