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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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农科〔2014172

 

院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1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相关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我院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我院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院内科研项目经费:由我院自主选题立项、使用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院级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我院应用基础与应用创新研究,以及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

(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科研处、示范推广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及各研究所(中心、室)。

(一)院法定代表人对全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责;分管科研、示范推广、财务和监察审计的院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组织申报、遴选、实施、监理、检查、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项目主持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财务决算,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研究所(中心、室)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审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撰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按规定使用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当全部细化到课题组,明确项目分季度(或分月)支出计划和时间进度。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坚持先报批后采购,并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一)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方式以省财政批复的为准,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投标法》,采取招标之外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院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按年度分别建账,进行单独核算,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支出,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单独核算的要求: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都应实行单独核算,合作单位应在本年度结束后向主持单位上报经费支出情况。

科研经费单独核算的方式: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按收入和支出分别单独设置会计科目。

属于工程类科研项目,按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项目核算,同时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包括国库账户和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及时通报给院项目管理部门并根据其批示,尽快下达到各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通知到项目主持人。科研项目经费直接下达到主持单位的,由单位财务管理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持单位各研究室应当指定一名正式在编人员,作为研究室的财务联络人,配合单位财务管理员负责研究室财务及报账事宜,并按照课题名称建立研究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档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档案包括档案目录、《批复预算书》、经费到帐通知书、《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见附表)、预算调整批复文件、中期监理有关财务方面的资料、项目经费决算、中介机构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等。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主持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报账应及时,刷卡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前十天把“公务卡”支出报销手续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主持单位应当加强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签批,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经办人、项目主持人,研究室主任应在原始单据上签名,项目主持人或研究室主任应写明列支的课题名称。

单位法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批准之前以任命文件为准。

项目经费发生支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的经办人、项目主持人、研究室主任原则上应为3个不同的自然人,并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经手人和验收人应为正式在编人员。

第十四条 协作经费的拨付,应经项目主持人、研究室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拨付。

属于国库账户资金且协作单位为河南省内的,应报请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同意,通过调整预算指标的形式,将协作经费直接下达到协作单位当地财政局;协作单位为河南省外单位的,应依据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拨付事宜。

院直相关研究所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协作经费能拨付到协作单位的,主持单位应及时把协作经费拨付到协作单位银行账户;协作经费不能拨付到协作单位的,财务部门把经费指标下达到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进行核算,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协作单位按照主持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经费额度内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加强会计电算化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应用。

(一)通过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科目使用、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程序、会计数据归集、预算控制等提出规范要求,保证会计数据真实,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二)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条件具备时,科研项目经费下达后,财务部门应按照科研项目名称、经费明细预算录入预算管理系统,一经录入不得随意更改。

(三)通过授权,相关人员可以查询项目经费的支出明细,授权范围由主持单位酌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无偿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属于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编外正式聘用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预算编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在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导下,按照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书》(参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以基本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坚持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相吻合原则。

(三)预算编制应与预算执行相结合,坚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原则。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单位应该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由项目主持单位审核汇总,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安排理由。

(五)项目主持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各项目预算经济合理性的审核,推动项目间的资源共用共享,防止各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六)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七)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省财政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列支,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列。

第二十一条 院年初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随部门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

年度追加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预算经院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预算书、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下达通知和院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通知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原申报渠道下达和拨付,院财务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经费指标下达到主持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利用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6个科目不得超预算支出,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将间接费用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非特殊原因,不允许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调整等重大变更和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如果发生,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报院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批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上报院项目管理部门。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应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口径一致,确保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项目完成并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送院项目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在实施年度内完成支出,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或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院级项目,院有权进行调配。国家、省级项目从其规定。

第七章  验收及结题

第三十二条 准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全面清理各项支出,应支未支的要及时支付,应报未报的要及时报账;认真清理往来账款,如有应付未付账款要查明原因,留足经费,并在财务验收材料中详细说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向院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院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托院内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主持单位及协作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财务验收通过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应拨未拨协作经费;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通过验收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财务结题手续。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主持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主持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院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当全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省级立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院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后续支持或团队获得新项目的参考,作为项目发生绩效支出的依据。

第四十条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依据项目预算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国家、主管部门、行业或单位进行的绩效评价、中期监理结果,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能够提供合法有效文件的,应当作为项目发生绩效支出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期监理结果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均可发生绩效支出。绩效评价、中期监理结果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优秀的,按年度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5%支出绩效支出;绩效评价、中期监理结果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良好的,按年度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4%支出绩效支出;绩效评价、中期监理结果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合格的,按年度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3%支出绩效支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和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项目结项或验收的,院项目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

严肃查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院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