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基建工程管理监督办法
豫农科〔201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规范的运行和监管机制,保证基建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工作区、生活区、试验示范基地、各地科研工作(试验)站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工程。也包括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院属科技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农科置业公司实施的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在院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分管院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建工程管理按照职责任务,实行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制度。财务基建处负责工作区各类科研、工作条件设施的建设管理;基地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试验示范基地内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物业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维修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有关研究机构在试验示范基地和院工作区建设的小型科研设施,经院批准,可由有关研究机构自行实施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现场管理责任人、责任领导,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落实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目标控制措施,完成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协调工作。
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对国家和省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含的基建工程建设规划、工程内容、投资概算与项目任务吻合度进行前置审查。
第八条 财务基建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投资概算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投资控制计划,进行资金划拨和财务结算。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对工作区、生活区各类基建工程水电配套、道路、绿化等规划设计进行前置技术审查。
第十条 基地管理与服务中心对各研究机构在基地内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前置性审查。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对基建工程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考察、开标评标、甲方供应或认质认价的重要材料设备选定、工程造价核算等关键节点实施监督。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拟在院工作区、生活区、试验示范基地、各地科研工作(试验)站建设的各类基建工程,均须经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批准。由物业公司承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应急性维修、改造、绿化工程,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研究决策工程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供项目建设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主体工程、设备安装、装饰工程、附属设施、室外配套工程的完整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确定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勘察设计,办理审批立项、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方案招标,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修改,报院务会审批后,安排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省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报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审核,并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适用于按照《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二)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
(三)小型零星维修改造类项目的施工和设备采购,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室、项目使用单位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招标工作组组长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重大建设项目也可由院分管领导担任。招标工作组组成人员由院分管领导审定。招标工作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通常情况下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打分”方式集中意见形成决议。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工作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代理公司中遴选,集体讨论确定。
(三)提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的意见。
(四)协助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五)参加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依据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的考察范围。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组。由招标工作组提出投标人考察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基建、监察、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七)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对施工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近三年或五年施工业绩;
(2)已完工工程竣工资料和在建工程相关资料、及企业的资信状况;
(3) 已完工工程的室内外外观质量及水、暖、电等设备安装质量;
(4)在建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状况,施工质量情况。
对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该项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
(2)产品质量、销售业绩、客户的反映;
(3)售后服务和社会信誉情况。
(八)召集考察评议会。实地考察结束后,召集考察组进行评议,采用记名“打分”方式集中考察组成员意见。根据综合评议意见编制《评议报告》,排出投标人前后顺序,确定业主考察分值,报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监察室封存,适时提交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标时计入总分。
(九)提出业主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代表人选,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十)招标工作组负责人、业主单位评标代表、监察室现场监督人
员参加开标评标会。
(十一)招标结束后,向院分管领导报告招标结果,向招标代理公司作出确认。
第十八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招标工作组,制定招标工作方案,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密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人报名、组织投标人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评标结果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准确、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一般应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分管领导把关、签署。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大变更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变更金额,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签署补充协议。重大合同变更,应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费用调整。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变更签证应附完整的书面、图示材料,并及时办理。无法用图示表示而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施工方、监理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三方应同时到现场核定工程量,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变更签证一式四份,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各留存一份,并即时报送监察室一份,作为造价决算审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变更签证是重要的竣工资料和造价决算依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原始性,不得事后整理制作、弄虚作假。
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向监察室报送与结算审计有关的竣工资料。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先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监察室。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室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定工程结算价。向院主管领导汇报后,出具工程决算书。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报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
第八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工前需要由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预付款的拨付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查验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无异议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突破合同造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后(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经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结算价后)再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第三十六条 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程序和审定的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做好基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在基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农科院基建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豫农科〔2006〕46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由院财务基建处、监察审计室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