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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改动态
工人技师聘任办法(试行)(院发〔2005〕82号文件印发)

  为加强我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技术工人学业务、练技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2003?9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考聘分离。工人技师实行岗位聘任制。

  2、科学设岗。根据工作实际,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确定岗位职责。技师岗位主要设在生产一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工人较多的工种。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高级工人数的20%确定,在全院范围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考核,择优聘任。

  4、公开透明。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聘任条件

  技师聘任对象为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无重大责任事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操作问题和工作难题。

  4、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符合所在技师岗位的工作需要。

  6、具有技师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具有独到技术专长、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以及在市、厅级及以上技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三、聘任机构

  院成立工人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岗位设置、评议和聘任工作。

   四、聘任程序

   1、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技师岗位限额,公布拟聘岗位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2、具有技师资格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人技师聘任申报表》。

  3、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聘任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及答辩等方式进行,对其职业态度、工作业绩、技术革新、解决难题、传授技艺、潜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和审查,严格考评,确保评审质量。 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投赞同票的须达到出席评审成员总数的2/3以上(含2/3),方为通过。若按职数比例进行投票表决,出现个别被评审人员票数相等情况以致无法淘汰时,则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实行技师聘任公示制度,公布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

  5、对公示期满且没有问题的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技师聘任证书。

  五、聘任合同

  1、工种岗位。

  2、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纪律。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福利待遇。

  5、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6、违约责任。

  7、聘任期限。

  8、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福利待遇

  1、聘任到技师岗位的人员,其工资从办理聘任手续的下月起执行技师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或合同期满未予续聘,以及被解聘、辞聘的技师,从下月起停止执行技师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解聘后,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岗位)比照同岗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解聘后转换工种的,在未确定技术等级(岗位)之前,暂按同等条件高级工的工资标准低一档执行。

  3、技师在聘任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所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聘任管理

  1、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要按程序重新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对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续聘。

  2、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3、技师变更技术工种岗位或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重新竞聘,并办理聘任手续。

  4、因退休、调动工作、变动技术工种或工作岗位等无法继续履行原聘任岗位职责的,原聘任合同不能履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设立技师聘期考核档案,由各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政治思想、技术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聘期考核档案。

  八、附则

  1、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