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试行意见
近日,省人事厅印发《河南省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试行意见》(豫人[2003]73号),有关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是指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相关的人事业务受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二、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根据增人计划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调入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参照本意见实行人事代理。
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不包括省管的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
三、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承办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事宜,根据人事法规政策,接受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其所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系列化服务。对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实行专户管理。
四、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和办理程序:
(一)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
1、接转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
2、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3、认定、评审或委托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办职称考试资格初审报名事宜;
4、毕业生转正定级、调资、考核鉴定、奖惩、任免、教育培训等材料入档;
5、为因私、因公出国(境)政审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6、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为人事代理人员的婚姻和计划生育、升学、入伍、参加招录考试等提供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
7、代办、代缴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8、受单位委托办理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9、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咨询;
10、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须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实行人事代理的证明,持本单位《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手续,领取《河南省省属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证》。
省人才交流中心根据调配(就业、安置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接收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纳入该单位人事代理专户,出具《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证明》(以下简称《档案管理证明》)。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和《档案管理证明》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其他人事代理服务的办理办法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问题
(一)新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与原有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二)新聘用人员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其党、团组织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转入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参加组织活动。
(三)新聘用人员的婚姻和计划生育、户口办理等事项,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政策规定须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和延长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报批。
信息来源:本站 (20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