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14日印发,豫农科[2004]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我院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站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 工作站经费纳入院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但在站工作期间享受我院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院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全院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课题)组,应属院优势学科,或院着重发展并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兴学科,正在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成果近年来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九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凡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课题)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各申请单位的招收条件进行评议。评审通过的单位由工作站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研究领域与我院博士后招收学科相应的人员,均可向我院工作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入工作站申请表;
2.博士证书(或论文通过答辩的证明);
3.博士论文两本;
4.两名以上本学科专家推荐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优录用。也可依托我院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招收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等。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我院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并将协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管委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均可转入我院,参与院及所在研究所正常的学术活动、组织活动和政治学习,视同在职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两个月内,应与合作教授(研究员)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合作教授(研究员)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教授(研究员)、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向合作教授(研究员)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商讨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一年,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的研究人员,将劝其退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至出站后一年的时期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作者单位必须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出站后一年内仍不能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和论文篇数,经院审核,将缓发或取消发放其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并作一次期满研究报告。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下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教授(研究员)同意和管委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经合作教授(研究员)同意和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 考核不合格的;
(二) 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如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院在职同类人员落实有关待遇;如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所聘职务低于副研究员的,可直接按副研究员兑现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的,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享受每月1000元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补贴,所需经费来源参照豫农科[2002]93号文中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领办创办企业中取得直接经济效益者,可按院、所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分成。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由我方支付经费的国际学术活动,由院提供一次性的活动补助费用5000元(限当年使用)。
第三十四条 我院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免租费的博士后公寓,并配置必要的家具。水、电、气、暖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在职职工标准收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五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如工作需要,可由工作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郑州市户籍管理要求,积极协助办理有关进站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愿随其流动,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子女需入托、入学的,可联系入院幼儿园或附近的学校就读。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博士后工作站日常运转等。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经费由项目(课题)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如需使用院科研仪器设备,将予优先保证,所需费用从研究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结合研究计划通过院申请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经费,也可根据院科研计划申报院自立课题。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确需延长工作期限的,延长期内的工资、补贴由项目(课题)组从项目经费中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完成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产权归属。
1、我院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站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
2、我院工作站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的项目,应由双方预先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工作站有关要求,对在站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及事宜由管委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本站 (200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