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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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呼唤法律保障
  春天的来临孕育着大地万物生机的来临。万众瞩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在讨论中,何时出台还没有准确的时日。在“两会”即将召开之时,记者了解到:我国农产品在质量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法规和规章,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前,就人们普遍关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如何界定安全标准、如何对其进行全程监控、有关部门职责如何等相关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人士。   记者:一直以来,我国人口上升,造成粮食短缺成为国家面对的最严峻的现实。人们把目光集中在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上面,这时农业投入品相继涌现,谁曾想农业投入品施用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起草过程中,作为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它若出台对我国有什么现实意义?   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屈冬玉: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可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农产品的质量在以前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十分笼统。随着社会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化,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在许多国家都已产生,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产品属鲜活的未加工或初加工产品,用工业的指导农业这种做法行不通,依靠政府号召、专家推行也不是办法。第二本法能充分体现农产品的质量特点。农产品的特点是易腐烂、对手交易、讲究外观、营养好,还要具备安全性也就是无残留,目前流行风味独特、食用方便,如今市场上还要求时空上的一致性。第三,建设现代化农业所必需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基础,要用工业的理念进行农业的生产与营销,工业有标准,农业也应有标准。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与国际接轨,立法的目的是要引导企业与个人向规范化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上保护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叶志华:消费者关心的、国际市场也关心的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在种植与养殖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迄今,我国监管工作没有立法,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制定有关规定有质量标准,但是缺少法律依据,生产操作规程已有很多规定,严格讲作为调控工具却没有依据;第二,对质量状况进行市场监管,但是在监管的过程中也没有法律保障。   记者:近一段时期以来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我国不断遭遇其他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还得尽快跟上世界发展步伐,应当出台一部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在讨论中,作为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质量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应当涉及哪些内容呢?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叶志华:我国农产品质量没有法律先有标准,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从1958年就开始了,到了1999年开始大量制定。我国的标准体系与别国的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制定标准是通过企业协会完成的,我国的标准有四个类别即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一级比一级严格,但实际上做不到,一些企业在小范围要求能做到,大范围要求相对来讲很难做到,因为企业的生产条件有限、技术力量薄弱,自己有标准但定得很低,这是如今普遍存在的现象。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主任吴建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产出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其次要明确执法主体,应赋予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农业部门是政府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职能部门,农业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优势:一是对管理对象熟悉,对农产品的生产区域、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种类以及生产者都十分了解;二是管理力量较强,从国家到地方基层都有健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管理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三是管理的效果最好,执法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制约不良行为和不合格产品,更主要的是引导和促进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农业部门通过执法管理可以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状况,有效地指导农民生产;四是要明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质量安全要求经过检验合格或者取得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记者: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农产品方面的安全标准,他们在对别国采取绿色壁垒的同时自己也在认真按照绿色壁垒的要求改善自己的生产方式。因此。他们在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在我国,一些人士认为农产品监管应当是全程监管。争议较大的在市场准入这一块,原因何在呢?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钱永忠:市场准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重点和核心。不仅应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的使用和生产行为全过程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应对最终产品的上市销售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禁止销售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有毒有害重金属超标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应当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自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时应当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记者:正在讨论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已颁布执行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如何衔接呢?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魏启文:《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种植、养殖所获得的产品,即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产品不受法律约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是为了弥补管理空白而制定。如果说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将农产品定义为“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看起来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有部分重叠,实际上这种重叠是一种“前后相扣、环环相连”,有利于堵塞管理漏洞。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生鲜、熟食进行分类管理。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叶志华:《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工业产品即加工品,它不包括农产品;《食品卫生法》中所指的食品是经过加工的食品,规范生产过程中虽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毒米、豆奶事件等,虽然监管在发挥作用,但是也涉及不到鲜活产品。如果有了农产品质量法,对农产品实现从源头管理,到加工整个过程立法加上《食品卫生法》就可对食品全过程进行监管。从土地到餐桌,仅有《食品卫生法》还不够,必须与农产品质量法相配套,才可相得益彰。   记者:在农产品质量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农业投入品,在立法中如何明确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并与现有的农药、兽药等条例相配套呢?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钱永忠:农业投入品应当说是最终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源之一,其质量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直接因素。虽然国家已相继颁布出台了《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但已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行为要求和农业投入品本身的质量标准要求,缺乏对农业投入品安全性和适应性以及使用行为的监管。因此,起草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在现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农业投入品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规定。不仅要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还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期监督抽查制度,适时淘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危害的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加快农业投入品的更新换代进程,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业投入品。《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可调整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使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互衔接。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魏启文:《种子法》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规侧重的是投入品本身的质量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主要是从保证农产品安全出发,侧重使用环节的管理。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等过程质量管理仍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管理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与《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规的关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因素及其高新技术运用带来的风险,而植物检疫、动物防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方面。   我国在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尽管有一些相关的法规,但是都是针对某一农产品或是处在某个层面上的管理,还没有针对农产品全过程进行控制的、全面管理方面的法律,为了填补这项空白,正在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部法律若能尽快出台将会对国内国外产生巨大的影响,全国上下都在期盼它的早日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