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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投资体制改革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记者向杰)多少年来为人们所熟悉的“审批”二字将逐步为“核准”二字所取代??在今天召开的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说:“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相比较核准制与审批制,姜伟新进一步阐述了二者的主要区别:其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其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政府只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其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此次改革有四大举措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哪些新的重要的举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回答了这一问题。   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决定》要求,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更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   中国目前正在酝酿的投资体制重大改革将为外商在华投资创造更有利的体制环境。   姜伟新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今后外商投资的项目,特别是中外合资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第二,外商投资项目今后要核准的,需要他们跑到北京来进行核准的限额提高了很多。   姜伟新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次投资体制改革,坚持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仅没有改变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改革一方面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也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省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对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