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法宝
2004年9月17日-28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代表团对加拿大联邦和墨西哥合众国进行了访问,就两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立法问题进行了考察。采访考察团有关人士,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加墨两国分属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但两国政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措施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加拿大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按照加拿大联邦宪法规定,农业管理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共管事务,联邦议会可以就任何农业问题进行立法。联邦议会先后制定了15部相关法律,联邦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法律制定了39部配套法规,对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流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及执法监督做了明确规定。省政府为了管理省内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事务,还制定了70多部相关法规。
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199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基于食品的原料几乎全部来源于农业的客观现实,为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将原属于加拿大工业部的食品行业发展职能调整到农业部,并将农业部更名为农业与食品部。加拿大有完备的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农业部所属的食品检验局系统在全国分为四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政府机构设点,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从事发展新技术、组织测试、提供咨询和指导科研工作。
另外,由于农药和兽药的日常管理隶属于加拿大卫生部的农药和兽药登记机构,因此农药、兽药残留的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但农药、兽药的残留监控由食品检验局负责。
墨西哥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主要分属于农牧渔业食品、乡村发展部(下称农业部)和卫生部,在一些工作上墨西哥环保部、交通部和经济部也承担部分职能。新一届的农业部整合了原属于环保部的渔业管理职能、卫生部的食品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目前,墨西哥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分级和包装、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监管的重点是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卫生部与农业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墨西哥农业部积极推行以产地环境治理、过程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无害计划”,充分发挥农民组织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最好农产品”国家注册认证活动,推动国际市场认证互认,促进了墨西哥农产品的出口。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
加拿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两类。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由联邦卫生部和农业部所属的食品检验局共同制定,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自律性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起草,以联邦法律或技术法规的形式批准发布,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质量等级、标签标识、安全卫生要求及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设备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非强制性标准属推荐性标准,主要由加拿大通用标准局组织制定,相关利益方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有机食品标准是一种自愿标准,全国统一的标准由加拿大农业与食品部牵头,组织通用标准局、有机咨询委员会、有机物栽培者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共同制定,目前尚未发布。目前在市场销售的有机食品由民间机构认定,一旦使用了有机食品标志,就必须保证标志及其内容的真实可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墨西哥农产品质量标准主要由农业部制定并实施,农药残留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共同制定。墨西哥农业部为了限制他国农产品进口,促进本国农产品出口,已经制定了葡萄、油梨、芒果等三个强制性质量标准及25个推荐性农产品质量标准。
注重农资产品的安全
按照加拿大《农药管理法》的规定,在加拿大境内生产农药必须经过登记,有效期为5年。农药使用者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才可购买和使用农药,生产过程要有严格的用药记录。农药经销商必须对农药使用者做出可以安全使用的承诺。根据《加拿大农药残留补偿法》的规定,农药使用者如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规定使用农药而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的,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尚未发生过索赔事件。
在墨西哥,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生产农药要经过农业部、卫生部、环保部共同审查批准。销售农药申请人必须是经营者,销售企业必须有一位熟悉农药或植保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有关知识的培训,并得到墨农业部的注册许可。高毒农药只能由生产企业负责销售,农民不能在市场上直接购买零售商经销的高毒农药。(作者:毛小瑞)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