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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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专利保护之借鉴
  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护身符”,我们必须懂得利用专利申请保护研究成果。农药专利的保护类型有产品专利(包括化合物、组合物)、方法专利、用途专利。专家提示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样的发明有必要申请专利,什么时机申请专利,即恰当地掌握专利申请的时机,避免将技术过早公开,使我们专利实施的价值下降。   基本专利申请,就是将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基本方向抢先申请专利。外围专利申请 也称网状专利申请,是指企业在申请基本和核心技术专利后,对核心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围绕它申请一系列外围专利,形成专利网,以加强企业或者研究单位在这一领域牢不可破的垄断地位。   在申请了新化合物的基本专利之后,以新化合物为母核进行基团置换,开发其他类化合物;新化合物的盐、溶剂化物、旋光异构体和各种晶体形式;合成新化合物的新路线和改进方法;新化合物的各种制剂;以及新化合物防治病虫草害的各种新用途等等都可作为外围专利的形式来申请。重视对外围专利的申请,对改进发明获得专利权,既可以通过交叉许可避免侵权责任,而且可以获得实施在先专利的许可权。当在先专利过期后,在后专利就可以获得对该项技术的独占控制权。   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要充分考虑产品市场来选择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将技术向企业所投资和输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以保护今后在投资和产品输出国或地区的专利独占权,达到以专利控制市场,限制他人对市场的占有,是国际大公司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中国专利申请者需要借鉴的地方。   就中国农药领域专利申请而言,其特点是:以农药组合物最高,国内申请占到总申请量的一半,杂环化合物和有机磷化合物国内申请大约占20%~30%,杂环化合物只有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量超过了总申请量的10%,其他历年均不到10%。杂环化合物农药研发国内和国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近期全新母核化合物的开拓性发明所占比例减少,而改进发明逐年增加。改进发明给申请人带来的直接好处是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而且能够扩大保护范围和延长保护期。由于国内在新化合物的研发中起步晚,水平相对较低,创新全新母核化合物的可能性小,应当把研发的重点放在改进发明上。1998~2000年,在中国申请农药杂环化合物专利的主要有德国、日本、美国、中国、瑞士、韩国、英国 7个国家,说明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涉足新杂环农药化合物的开发。   国外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1)要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这其中即包括基本专利申请,也包括外围的网状专利申请。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同一系列的专利申请中,由大范围到小范围提出多个专利申请。在初次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撰写的范围较大,其后的专利申请均是该核心专利的选择发明,因此,从第一个专利的保护期算起到后续专利,保护期已不止是20年。另外,在基本化合物专利得到充分保护后,非常重视外围专利的申请。(2)利用申请专利中的各种程序获得专利权。 国外申请人对专利中的各种程序非常熟悉,也可以自如的运用,在专利权取得的过程中,即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无论审查员态度如何强硬,申请人都会据理力争,并通过大量的数据证实其理由。对有价值的专利申请很少主动放弃,一旦专利局将其申请驳回,他们会迅速启动复审程序,甚至最终打到法院。(3)以专利技术为依托的技术合作。国外大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是很普遍现象,专利技术的合作有合作研发并申请专利、各公司之间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专利技术的转让几种形式。(4)专利权的保护。国外法律规范,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一般能够理性地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一般是采用考虑签订许可协议或是进行侵权诉讼。其最终目的在于是否获利。签订许可协议往往是考虑到成本较低、无须搜集证据、反指控风险低、许可收入可观、无诸如专利无效或侵权不成立等不利效果。而进行侵权诉讼的原因可能是:以停止侵权产品进口及保留市场占有率为目的;预期的许可收入不够吸收;侵权损失严重;侵权人无法列明;侵权人拒绝回应。(摘编自“农药专利保护几个要点”“中外农药专利申请比较”)